(優活健康網記者陳靜梅/綜合報導)少男、少女情懷總是詩,一時懵懂無知、初嘗禁果,縱使兩廂情願,也恐有觸法之嫌,到底界線在哪裡也常令青少年不解,台北市政府就針對未成年性侵加害人進行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的過程中發現,部分性侵害案件的發生是肇因於錯誤的相處迷思而導致觸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而迷思究竟為何。

其一,「未滿18歲也算犯罪」:我今年就滿18歲,想要比同學更早有性經驗,才能炫耀。雙方若是未成年者犯妨害性自主罪,雖然需要提告才成立,但不論對方是自願或是強迫,都一樣有罪,且雙方均可向對方提告,提醒青年不要因為一時好奇、有趣,而觸犯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只要發生性行為的雙方未滿18歲,仍屬於犯罪行為,只不過在量刑上可減免。

迷思二,「摸摸也不行」:我們認識這麼久,而且都是男生,打一下、摸一下有什麼關係,何必大驚小怪。其實,任何對於同性或異性間所為與性、性別有關的行為語言、不恰當的身體碰觸、或是不受歡迎的過度追求,使對方感到不自在、不舒服,甚至是被侮辱的感覺,而影響正常生活進行,皆構成性騷擾。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要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迷思三,「不能趁機妄為」:要使用暴力才能稱為強制性交,我只是趁對方酒醉沒有意識時性交,怎麼能說我犯法。其實,只要是被害人酒醉無意識、或遭下藥昏迷不醒之際,性侵害得逞或未遂,已經觸犯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在酒中加入藥劑犯行,則涉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性侵案件 已為公訴罪

台北市政府提醒,若遇上述情況應明確表達自己感受,嚴正拒絕進一步性行為,其中,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觸摸罪」,屬於告訴乃論案件,被害人需於6個月內主動提出告訴。

至於其他大部分的性侵害案件都已改為公訴罪,如果不幸發生性侵害案件,可向警方報案,以避免類似的情形再次發生。



文章來自: http://tw.news.yahoo.com/性侵疑雲-界線不明-相處迷思釀禍-065300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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